《基本法》構建特區制度原則 張勇:以愛國者為主體的「港人治港」
發布時間: 2020/11/17 12:33
最後更新: 2020/11/17 16:17
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表示,《基本法》構建特別行政區制度時,跟隨兩大原則:第一,以愛國者為主體的「港人治港」;第二,實行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。
張勇在《基本法》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稱,有關第一項原則,強調「不是甚麼人都可以成為治港者,當然更不是外國人治港」,他引述已故領導人鄧小平在30多年前的說話,指愛國者是真心誠意擁護香港回歸祖國,第二不做損害香港利益的事,第三不做損害國家民族利益的事。至於第二項原則,他指出,香港不是實行完全自治,而是依照法定授權而自治。
張勇又指,《基本法》是根據憲法制定,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制度,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以《基本法》為依據,憲法中有關社會主義的政策及制度,不在香港實行。
他認為,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要和香港的高度自治權,進行「有機結合」,由行政長官負責執行《基本法》,代表特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,而特區各政權機關在授權範圍內行使高度自治權,同時中央擁有監督權。中央對特區的監督權源於憲法,具備的方式包括工作溝通、表達關切、制定法律、解釋法律、修改法律和作出決定決議,而這些決定決議都由最高國家權力作出,有不可質疑的法律效力。
張勇續指,一國兩制作為新生事物,前進道路不會平坦,實踐的探索不會一帆風順,關鍵是想辦法解決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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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尹櫻霖